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 号:法办[2003]65号
发布日期:2003-4-14
执行日期:2003-4-1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盖院印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 号:法办[2003]65号
发布日期:2003-4-14
执行日期:2003-4-1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盖院印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文 号:沪高法[2003]200号
发布日期:2003-5-20
执行日期:2003-5-20
生效日期:1900-1-1
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沪高法[2003]209号
发布日期:2003-5-28
执行日期:2003-7-1
生效日期:1900-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3]129号
发布日期:2003-7-29
执行日期:2003-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8-13
执行日期:2003-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公诉处:
发文单位: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3-4-17
执行日期:2003-4-17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徐汇、闸北、普陀三区全面推开,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沪委政法〔2002〕170号)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采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为主管理,户籍地矫正机构协助管理的制度,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