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1997]003号
发布日期:1996-12-20
执行日期:1996-12-20
失效日期:2001-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1997]003号
发布日期:1996-12-20
执行日期:1996-12-20
失效日期:2001-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发文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京办发[1998]年38号
发布日期:1998-12-7
执行日期:1998-1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办[1999]1号
发布日期:1999-1-4
执行日期:1999-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9]1号
发布日期:1999-1-15
执行日期:1999-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9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1999〕1号
发布日期:1999-1-18
执行日期:1999-1-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