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8]23号
发布日期:1998-9-2
执行日期:1998-9-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8]23号
发布日期:1998-9-2
执行日期:1998-9-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 号:法明传[1996]318号
发布日期:1996-8-7
执行日期:1996-8-7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6〕52号《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由哪个机关向法院呈报减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1996]23号
发布日期:1996-8-12
执行日期:1996-9-1
失效日期:2001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八十三次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发布日期:1996-3-17
执行日期:1997-1-1
生效日期:1900-1-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