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3]8号
发布日期:2003-1-15
执行日期:2003-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3]8号
发布日期:2003-1-15
执行日期:2003-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办发[1995]31号
发布日期:1995-8-20
执行日期:1995-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
文 号:署侦[1998]742号
发布日期:1998-12-3
执行日期:1998-12-3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科安[2003]3号
发布日期:2003-2-8
执行日期:20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安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1998-5-14
执行日期:1998-5-14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