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10-16
执行日期:2000-1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被骗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请示》(桂公请〔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10-16
执行日期:2000-1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被骗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请示》(桂公请〔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0]195号
发布日期:2000-12-8
执行日期:2000-12-8
生效日期:1900-1-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穗中法[2000]3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12-22
执行日期:2000-12-22
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