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诉字[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1-2
执行日期:20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诉字[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1-2
执行日期:20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7]7号
发布日期:1997-11-20
执行日期:1997-1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3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20日公布起施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装字[1997]24号
发布日期:1997-11-21
执行日期:1997-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1997]9号
发布日期:1997-12-25
执行日期:1997-12-25
失效日期:2004-3-4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黔府办发[1997]114号
发布日期:1997-12-29
执行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1997]8号
发布日期:1997-12-11
执行日期:1997-12-11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的请示》(苏公明发〔1997〕9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