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1998]高检办发第4号
发布日期:1998-1-12
执行日期:1998-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1998]高检办发第4号
发布日期:1998-1-12
执行日期:1998-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发文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
文 号: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发布日期:1998-3-17
执行日期:1998-3-17
生效日期:1900-1-1
现发布《绍兴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法[1998]202号
发布日期:1998-4-15
执行日期:1998-4-15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8-1-19
执行日期:1998-1-19
一、管辖
二、立案
三、回避
四、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五、证据
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七、拘留、逮捕
八、期间和办案期限
九、侦查终结
十、移送起诉
十一、开庭审判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1998]1号
发布日期:1998-5-11
执行日期:1998-5-11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