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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本案虽有借据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案情】
2012年4月份,李某(被告人)与赵某在公交车上认识后,谎称能给赵某介绍承包工程,但需要花钱疏通关系。赵某同意后,李某先后向赵某收要现金8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条,部分款项还约定了利息。2012年9月份,赵某得知承包工程项目并不存在,便开始向李某追要钱款,直至2013年10月份案发时,李某仍未退还赵某;案发前赵某私自将被告人价值9万余元的汽车扣押。经查,李某将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分歧】
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一般民事借款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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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后犯数种新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

案情
张某于2011年因触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因病而被予以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一年后,张某又触犯两个新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从其犯罪情节看,故意伤害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抢夺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分歧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七十一条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对于张某数罪并罚的刑期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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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危害行为”之探析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研究,却属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地带。问题的根源在于现有刑法理论对于行为概念的层次缺失,导致了”危害行为“与刑法中一般意义的行为、犯罪行为以及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等概念纠缠不清,随之建立的犯罪论体系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如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狭义共犯人的处罚依据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基于此,应当对”危害行为“概念进行重新剖析,以期对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剖析:刑法中“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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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对人采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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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案情】
2009年11月5日晚上,徐某携刀在某市火车站附近跟踪一对男女至偏僻巷内,用刀对其进行威胁,抢得现金40元;2010年3月11日晚,徐某在某网吧上网时,见潭某准备骑摩托车从该网吧离开,于是强行潭某送其回家,途中徐某用刀胁着潭某交出身上仅有的50元钱,并将其摩托车抢走,价值1800元。2010年7月25日,徐某因抢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12年8月10日,缓刑考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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