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份,李某(被告人)与赵某在公交车上认识后,谎称能给赵某介绍承包工程,但需要花钱疏通关系。赵某同意后,李某先后向赵某收要现金8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条,部分款项还约定了利息。2012年9月份,赵某得知承包工程项目并不存在,便开始向李某追要钱款,直至2013年10月份案发时,李某仍未退还赵某;案发前赵某私自将被告人价值9万余元的汽车扣押。经查,李某将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分歧】
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一般民事借款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2012年4月份,李某(被告人)与赵某在公交车上认识后,谎称能给赵某介绍承包工程,但需要花钱疏通关系。赵某同意后,李某先后向赵某收要现金8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条,部分款项还约定了利息。2012年9月份,赵某得知承包工程项目并不存在,便开始向李某追要钱款,直至2013年10月份案发时,李某仍未退还赵某;案发前赵某私自将被告人价值9万余元的汽车扣押。经查,李某将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分歧】
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一般民事借款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