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9月27日上午,由洪某、罗某牵头在丰城市某林场闲置的房屋内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赵某带着26万元现金前往赌场,给参赌人员以每天百分之五的利息为参赌人员放贷,当日获得利息8700元。
【分歧】
对赵某在赌博场所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赵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属双方自愿的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赵某以高达百分之五的日息放贷,违反了银行法规,扰乱了货币市场管理秩序,与非法经营罪的特征相符。
2013年9月27日上午,由洪某、罗某牵头在丰城市某林场闲置的房屋内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赵某带着26万元现金前往赌场,给参赌人员以每天百分之五的利息为参赌人员放贷,当日获得利息8700元。
【分歧】
对赵某在赌博场所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赵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属双方自愿的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赵某以高达百分之五的日息放贷,违反了银行法规,扰乱了货币市场管理秩序,与非法经营罪的特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