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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盗窃者抗拒抓捕时伤人该如何定性

[案情]
2012年11月6日15时许,金某龙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金某,用可发射麻醉针的弓驽下乡偷狗。在盗得四只狗后,被村民何某林等人发现,于是追赶金某龙及被告人金某,金某抗拒抓捕,并从身上取出水果刀朝何某林左眼和后颈部划了几刀。经司法技术鉴定,何某林构成轻伤乙级。通过物价部门认定,四只狗的价值为人民币1243元。
[分歧]
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两罪并罚。金某所盗窃的四只狗价值为1243元,为抗拒抓捕又用水果刀将何某林致轻伤乙级,符合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不同罪域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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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讯问后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

[案情]
2013年10月一天,张某与几个朋友在酒店聚会。用餐过程中,一朋友与邻桌客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群殴事件。张某乘乱用刀将对方一人捅成重伤。事发后,警方以涉嫌聚众斗殴,将张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在前两次审讯中,张某承认了其参与斗殴,但只字未提其动刀将人捅伤的犯罪事实。因其他涉案人员均否认动刀伤人,亦均表示未看清案发时的具体情形,导致警方侦查工作陷于困境。后在警方第三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迫于心理压力,交代了其动刀伤人的犯罪事实。
[分歧]
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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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形迹可疑人”和“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自首的成立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行为人在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是自动投案的典型形态,而对于被司法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能否认定自首,关键是要看行为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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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被查获的非法贩卖烟草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12年11月,连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浙江省龙游县的烟酒店大量收购芙蓉王卷烟,并雇请方某准备将卷烟运至新余市贩卖谋利,当车行至新余市沪昆高速路口时被新余市公安局查获,车上的卷烟(经鉴定系真烟)全部被缴获。
分歧
对连某的行为究竟是属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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