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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冒充执法人员收费应按何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12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万某,身着某地车检站的工作制服,开车来到302国道当地某中学附近路段,以车检站执法人员的身份拦截来往的载重货车,对超载车辆以罚款为由违法收费,当晚共收取违法所得3600元。
【分歧】
对于被告人罗某、万某应构成何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万某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应构成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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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案情】
广西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凌久犯抢劫罪,向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凌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称,案发时其一直往前跑,虽然有拿出小刀,但并没有亮出刀刃,也没有用小刀威胁追赶其的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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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律关于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所需达到的程度方面的要求。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就是控辩双方对有关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应当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实施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标准的研究非常丰富,常见的证明标准有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达到优势证明程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现代法治国家为了防止无辜的公民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对定罪事实的证明都设立了很高的标准,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对于定罪的审慎态度。而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各国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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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中的问题及解决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财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贪利性经济犯罪。在审判实践中,罚金刑得到了广泛适用,在剥夺犯罪分子继续进行犯罪的经济条件、有效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根据自己所在法院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认为,从罚金缴纳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特点:判决前预先缴纳的多,判决后执行到位的少;轻罪案件缴纳的多,重罪案件缴纳的少;宣告缓刑的案件缴纳的多,判处实体刑的案件缴纳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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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入工地实施盗窃后持刀拒捕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2013年9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人唐某蹑手蹑脚进入某县城开发区某建筑工地,顺手拿走了值班工人刘某的钱包(内有现金900元与银行卡一张)和手机一部,正欲走开,被刘某发现,刘某拉住被告人唐某的衣袖不让其走,被告人唐某顺手拿起地上的水果刀朝刘某挥舞,抗拒抓捕,然后带着钱包拔腿逃跑,刘某赶忙在附近的商店用公用电话报警,被告人唐某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
【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人唐某进入建筑工地盗窃后持刀抗拒抓捕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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