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招摇撞骗罪的法益是否包含数额较大的财产利益
【案情】
李某冒充某中央部委的官员,对王某声称可以帮其解决升职问题,但需要好处。王某答应给李某6万元好处费。王某到李某住的酒店将6万元交给李某,事后王某接到朋友电话称某部委根本没有李某这个人,王某这才得知自己受骗。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李某冒充某中央部委官员的行为属于招摇撞骗罪的一种行为模式,分歧就在于招摇撞骗的对象能不能包含这6万元。
李某冒充某中央部委的官员,对王某声称可以帮其解决升职问题,但需要好处。王某答应给李某6万元好处费。王某到李某住的酒店将6万元交给李某,事后王某接到朋友电话称某部委根本没有李某这个人,王某这才得知自己受骗。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李某冒充某中央部委官员的行为属于招摇撞骗罪的一种行为模式,分歧就在于招摇撞骗的对象能不能包含这6万元。
将亲生子送人并收取较大数额财物属拐卖儿童罪
【案情】
华某与李某于2006年认识后同居,并于2007年农历12月15日生下一子。因被告人华某与李某经常为琐事生气,故二人于2010年7月份分手,李某离开了居所,孩子由被告人华某带着抚养。史某夫妇在他人处获悉华某不愿意抚养其儿子的情况后,主动与华某联系,称自己家庭条件好,愿意抚养小孩。2011年4月24日,华某要求史某夫妇支付其一定的抚养费后,可以将孩子带走。史某夫妇在支付给华某3万元后,将孩子带走。2011年5月李某得知华某收取30000元将孩子送人,找到史某夫妇索要孩子,史某夫妇拒绝归还,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华某与李某于2006年认识后同居,并于2007年农历12月15日生下一子。因被告人华某与李某经常为琐事生气,故二人于2010年7月份分手,李某离开了居所,孩子由被告人华某带着抚养。史某夫妇在他人处获悉华某不愿意抚养其儿子的情况后,主动与华某联系,称自己家庭条件好,愿意抚养小孩。2011年4月24日,华某要求史某夫妇支付其一定的抚养费后,可以将孩子带走。史某夫妇在支付给华某3万元后,将孩子带走。2011年5月李某得知华某收取30000元将孩子送人,找到史某夫妇索要孩子,史某夫妇拒绝归还,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盗掘古墓葬中的探寻墓葬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案情】
2011年11月罗某坐车经过某村时,发现路旁的汉墓文物保护碑,2011年12月罗某找到杨某、商量准备盗掘古墓葬,2011年12月27日晚20时许,罗某、冯某、王某、刘某携带工具进行探墓挖掘,杨某在路边放风,因找不到墓葬具体位置,且附近有人打鸟,天气寒冷,被告人罗某等人将挖出的土又填回,放弃挖掘。返回途中五人乘坐的桑塔纳轿车因形迹可疑被人拦下。经查,该墓葬属于河南省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
【分歧】
罗某等人触犯了刑法中的盗掘古墓葬罪,没有争议。对于罗某等人的犯罪形态,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2011年11月罗某坐车经过某村时,发现路旁的汉墓文物保护碑,2011年12月罗某找到杨某、商量准备盗掘古墓葬,2011年12月27日晚20时许,罗某、冯某、王某、刘某携带工具进行探墓挖掘,杨某在路边放风,因找不到墓葬具体位置,且附近有人打鸟,天气寒冷,被告人罗某等人将挖出的土又填回,放弃挖掘。返回途中五人乘坐的桑塔纳轿车因形迹可疑被人拦下。经查,该墓葬属于河南省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
【分歧】
罗某等人触犯了刑法中的盗掘古墓葬罪,没有争议。对于罗某等人的犯罪形态,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奸淫幼女罪“明知”之理解
当前,我国基层法院遇到的行为人通过网络约会(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保持性关系或是发生“一夜情”的特殊案件,不断出现,由于刑法典在奸淫幼女罪条款里没有明确规定对行为人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对本罪“明知”的主观要件分歧较大。
一、理解分歧
(一)如何根据刑法的规定把握奸淫幼女罪“明知”
“明知”在刑法第263条第二款里是奸淫幼女罪的一种主观罪过内容,还是本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内容,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
一、理解分歧
(一)如何根据刑法的规定把握奸淫幼女罪“明知”
“明知”在刑法第263条第二款里是奸淫幼女罪的一种主观罪过内容,还是本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内容,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
非法盗采海砂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情]
2012年初,李某购买抽砂船窜至山东省日照海域秘密窃取海砂。为方便盗采,李某联系日照本地“砂头”徐某为其提供具体盗采海砂的时间、地点、望风等工作。两年期间,李某等人盗窃海砂共计4万多方,价值124万元。案发后,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在处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李某以非法倒卖谋利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初,李某购买抽砂船窜至山东省日照海域秘密窃取海砂。为方便盗采,李某联系日照本地“砂头”徐某为其提供具体盗采海砂的时间、地点、望风等工作。两年期间,李某等人盗窃海砂共计4万多方,价值124万元。案发后,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在处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李某以非法倒卖谋利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