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后的“妇女”二字改为“他人”,使刑法中的“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这种去性别化的立法因其适应社会的需要、更具科学性而受到学界的好评。但这还只是我国刑法去性别化的起步,刑法中仍然存在一些犯罪对象或者犯罪主体被不当性别化的条款,这主要体现在强奸罪、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等罪名中。
一、刑法不当性别化弊端的法理思考
一、刑法不当性别化弊端的法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