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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庭审时才交待犯罪前科可否认定为坦白

【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交待自己存有前科的事实。庭审时,刘某当庭陈述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明,刘某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外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1年5月假释出狱。
【分歧】
刘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未供述自己的前科情况,可否认定刘某构成坦白。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此次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构成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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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

【案情】
2016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施某某以帮助年四好办理工商银行信用贷款为由,电话联系被害人胡某某为年四好刷银行流水。次日11时许,胡某某向年四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5万元,施某某随即利用网银转账的方式将此5万元转出。12时许,胡某某报警。在得知胡某某报警后,施某某随后向年四好卡内转回1万元,其余4万元被施某某取走。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应当是被害人发现被骗后的报案时间,即2016年10月19日,因此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数额应当为五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应当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时间,即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为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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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 促进司法公正

认真执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实现庭审实质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落实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近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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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微信钱包犯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5日12时许,郝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郡村万某某租住的房间玩耍时,窥见了万某某的微信账号和登陆密码。当日15时许,郝某某在其租住房内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万某某的微信账号后,修改微信登陆密,将万某某微信钱包内的7517元现金转入自己的微信账号,后将该款转入自己的农行卡上取出后挥霍。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郝某某给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给被害人赔偿了全部赃款。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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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取走售房款 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案情】
张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向刘某借款20万元,刘某不同意,张某便跟刘某说自己有一套房子已经售出,买主将在一个月内将24万元售房款打入其银行卡内,并将该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刘某保管,待售房款到帐后,要刘某自行将20万元作为借款取走,刘某遂将20万元转账给了张某。后售房款到帐后,张某在未经过刘某的同意下将售房款24万元全部取走,之后逃离。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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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作为长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结合刑辩实践和执业感受,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规定》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一、《规定》新增了一些对非法证据的明确界定、对法庭审理的规范要求和对检察机关的举证限制,有利于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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