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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人民法院报》: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定性

    裁判要旨        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的信用卡,其所设置的消费额度虽与信用卡的授信额度类似,但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犯罪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15年6月8日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付克兵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杨平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通过该支付宝蚂蚁花呗先后三次套取人民币8000元,后扣除交付给卖家手续费10%后实际得款人民币7200元均用于个人还款。        同年7月30日,被告人付克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退赔被害人杨平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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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闫玉国,吉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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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善凯,男,1987年11月16日生。2013年4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刘军,男,1986年3月11日生。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朱康,男,1983年12月8日生。2013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善凯、刘军、朱康犯盗窃罪,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孙善凯辩解称其行为性质属于收赃。其辩护人提出,孙善凯未与被告人刘军、朱康事前共谋,事后无接应行为,其行为属于收赃性质。刘军、朱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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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任海玲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疑罪”的认定标准

   撰稿:陕西省高级法院 尤 青 王 勇审编:最高法院刑三庭 罗国良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海玲,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农民。2008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以被告人任海玲犯故意杀人罪,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西安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与华某某相识并租房同居。2007年,华某某与被害人弥某某相识并有暧昧关系。华某某向任海玲提出分手,任海玲因此嫉恨弥某某。2008年5月14时22时许,任海玲谎称系华某某之妹,来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铁炉庙二村76组102室弥某某租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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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强奸而自卫还是因对方性无能而发怒刺人,一对一口供如何认定?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郏文俊,女,30岁,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11月9日转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审理经过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郏文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5)二七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郏文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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