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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相互交换不同种类毒品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案 情】
2007年3月15日21时许,经韦某牵线,徐某在上海市某某小区2号503室内,以14克左右冰毒与苏州来沪的陈某某(另案处理)交换了50克左右“K粉”。当日,陈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其身上查获的冰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02克。相关涉案人员到案后,都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供述,50克左右“K粉”已被徐某吸食殆尽。
【评 析】
一、以不同种类毒品相互交换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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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个体工商户员工应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一、案例简介    陈某为某大卖场金库保管员,2008年3月,陈某多次挪用该大卖场金库内的现金14余万元进行赌博,为掩盖其挪用资金形成的亏空,同年4月,经与王某密谋后,陈某将其保管的大卖场安全通道门上的钥匙交与王某并为其提供进入金库的具体路径,指使王某潜入大卖场金库,将金库内的13万余元现金盗走,随后向公安机关报称其保管的金库被盗现金27万余元。案发后,陈某将全部27万余元款项退清。该大卖场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有员工五十余人,经营面积四百余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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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直系亲属间帮助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建,男,XXXX年9月23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逮捕。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建犯故意杀人罪,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邓某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邓某建的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建议法庭对邓某建从宽处罚:邓某建的犯罪动机具有一定特殊性;邓某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且系初犯,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建是被害人李某兰之子。李某兰于1991年前后身患脑中风致右半身不遂,后经治疗病情有所缓解,但1996年前后病情再次复发,并伴有类风湿等疾病导致手脚疼痛、抽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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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庭外造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方娟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16年第2期     一、习以为常的现象如何成为问题?
刑事案件庭外造势[1],这在我国本来是习以为常的现象,而不是一个问题。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嫌犯先要游街示众,在群众大会上低头亮相,然后,当场宣布逮捕。改革开放之后,在“法制宣传”的电视节目里,最常见的经典镜头,就是嫌犯泪流满面地认罪悔罪;在刑事案件侦破的新闻报道里,最常用的描述就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罪犯人赃俱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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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型受贿罪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辨析

   作者:方 明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0期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干股的概念、收受干股行为的定性和干股受贿数额的认定等几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应当说该《意见》的出台为司法实践在认定和惩治干股型受贿罪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不过,司法实务中仍有诸多此类案件出现不少定罪量刑争议,学界和实务界对干股型受贿罪相关问题的争论多多少少已偏离了正确的方向,需要从根本上作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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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因贩毒被判刑在我国又犯运输毒品罪应构成再犯

 在域外或港澳地区因贩毒被判刑在我国大陆又犯运毒之罪的,是否构成毒品再犯,对这一问题国内学界少见论述,实务界也未见现实的判例。这是我国在1985年和1989年先后批准加入《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后出现的一个新情况,值得探讨。笔者结合现实案例进行一番研究。
据以讨论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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