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因“害怕”而停止犯罪是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不能仅就“害怕”这一心理现象作简单归类,而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害怕”的原因。若被告人因客观实质阻却因素“害怕”而停止犯罪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情 2013年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程小强携带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某小区被害人王东方的暂住房,先假借楼下漏水为由进入屋内,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并用绳子将其捆住,向其索要钱财。其间,被告人程小强穿上被害人的运动鞋清理了作案现场。
论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为蓝本
职务侵占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的15种常见犯罪之一。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系统的司法解释对该罪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加以明确。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为蓝本,对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加以明确,供各位读者参考。一、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这一问题,不少实务工作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回答。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
最高院: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贺豫松,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站营业部委外装卸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逮捕。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贺豫松犯职务侵占罪,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贺豫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交通肇事后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径行投案行为的定性
【基本案情】2012年7月2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何炳某驾驶渝ASW477号小轿车,从重庆市长寿区城内上渝宜高速路,在合兴高速路口下道后往长寿区双龙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长寿区双龙镇天堂村黄家湾路段时,因何炳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将行人邹春某、程某撞倒,何炳某下车查看后,认为邹春某可能死亡,便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邹春某被送往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受轻微擦伤。经法医鉴定,邹春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检验,渝ASW477号车传动、行驶、转向、灯光、制动性能有效。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何炳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女性帮助男性奸淫幼女是否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主犯?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彭燕,女,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2013年4月23日,张某(彭燕的男朋友)要求彭燕介绍个学生妹与其发生性关系。彭燕通过沅陵县二中的学生石某找到沅陵县二中念初一的女生唐某。彭燕在明知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将唐某介绍给张某及其同学罗某,并引诱、威胁唐某其与张某、罗某发生性关系,否则以后就要遭到欺负。后在沅陵镇一品楼金玉宾馆206房间,罗某及张某分别与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彭燕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彭燕批准逮捕。
从一则色诱抢劫案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
【案 情】
被告人甲,男,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乙,女。
被告人甲,男,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乙,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