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11月10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熊健奎,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曾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隆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
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幼女是否属于轮奸?
【基本案情】2013年9月,被告人张雪某(男,1995年12月12日生)通过朋友肖某介绍认识张某(女,2000年10月24日生)并获知张某交友比较随便,曾与多人发生过性关系。被告人张雪某后通过QQ与张某互加为QQ好友,通过QQ联系被告人张雪某了解到张某是某初中一年级学生,2000年出生。9月22日,被告人张雪某与张某在QQ上相约乘张某家中无人,去张某家里玩,并表示两人可以在张某家里发生亲密关系。后被告人张雪某联系了与张某早已认识的林某(男,2000年3月22日出生)同去,并表示去张某家可以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林某曾与张某发生过性关系,同意前往。
深度:“间接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归纳与分析(附案例)
作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李道演律师转自:公号“道演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是我国刑法中职务类犯罪审理的关键问题,也是核心辩点之一。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判定标准,已无争议,但对如何认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标准,无论是在法律依据和司法审判中都有不少的争议和辩护空间。
故意伤害他人后误认为他人死亡,为隐藏尸体、掩饰自己罪行而抛尸,途中因被害人醒来放弃抛尸,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2014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杨康师约被害人张甲以及本单位职工张乙、张高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武陟县未来假日酒店职工宿舍209房间饮酒,后张甲等人相继回到各自房间。5月4日O时许,杨康师因对张甲不满将其叫至209房间,伙同张乙对张甲实施殴打,杨康师持刀向张甲左大腿捅刺一刀。张甲受伤后晕倒,杨康师误认为其已死亡,遂伙同张乙、张高某将张甲抬至酒店西边的机井旁,欲将张甲投入井内“毁尸灭迹”,在将张甲双腿塞入井口时,张甲向杨康师求饶,三人将张甲弃于井边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张甲左大腿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中度),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新疆某中级法院竟成单位受贿罪被告
新疆乌铁中院收受451万元 引发首例法院受贿案中国青年报 07-13 04:00 大7月8日至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一场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公开审理,本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在此审理。乌铁中院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本案的被告单位应该是乌铁中院还是乌鲁木齐铁路法官协会,成为庭审中的辩论焦点。被告人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先后被法警带上法庭受审。考虑到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在实践中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基本案情】2013年4月5日23时许,张某在昆明市五华区厂口乡中会村附近,酒后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吉某,后郑某、李某、朵某、姜某、郑某等人(另处)均参与殴打行为,其将吉某追打至某村水塘边,吉某被迫跳入水塘内,张某等人明知被害人吉某可能会溺水死亡却未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即逃离现场。同年4月9日,被害人吉某被发现死于中会村水塘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吉某系溺水窒息死亡。张某于同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到昆明市市五华区普吉派出所投案。【案件焦点】本案的被告人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