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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最高院: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刑事审判参考》公布指导案例[第1055号],总第102集。王海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撰稿:济南市中级法院  审编:最高法院刑二庭 逄锦温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海洋,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原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第一公司)西客站交通枢纽项目部商务经理。2013年5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以王海洋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历下区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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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中国第一份直接援引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姜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伟。因本案于2004年8月1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8月11日经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06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封晓骏,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房献忠,江苏泰州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群(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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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作者:陈鹏飞    文章来源:《天津法学》2016年第3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学界与实务研究的热点,也是争论的焦点。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更多的还是关注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性问题,即什么样的证据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本文所探讨的证据规则,针对的不是定罪、量刑程序中的证据及证明问题,也不是被指控为非法证据这一证据材料本身,而要解决的是如何证明和认定有关证据为非法证据。尽管从证据法学通说来讲,非法证据的证明系程序性事实的证明,而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无须建立严格的证据规则,不应过于强调其证据能力的限制,采用自由证明的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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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被害人”的微笑裸照与只有被告人精液的卫生纸能够证明强奸事实吗?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甲,农民。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2年5月29日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8月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闻某甲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倴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闻某甲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唐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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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投案后不及时如实供述的不构成自首

       【案情回放】        被告人侯某明知是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剑南春”“小糊涂仙”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大量购进后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公安机关还查获其待销售的价值281192元的假冒白酒。被告人李某、顾某共同从侯某处购进上述假冒白酒后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侯某向多名证人表达了要去自首的意愿,并实施了向生意伙伴转账、将证券账户资金转账给前妻(前妻称系给儿子的教育经费)等行为。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最初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但后来做了如实供述。被告人李某、顾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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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        

立功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其时间条件应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后。犯罪分子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案情

        被告人郭某原系吸毒人员,其为非法获利,于2016年4月间从同案人赖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先后二次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茂龙村,将共计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获赃款共计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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