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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挪公款给他人注册公司随即抽回如何定性

案情:李某系某国有公司经理。2003年2月,李某的两个朋友陈某、王某想在市内注册开办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开办此类公司需要注册验资资金200万元,而他们仅能筹集到100万元。于是他们找到李某帮忙,李某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将其公司资金100万元打入他们账户,工商部门验资注册10日后,陈某、王某即已归还此款。
分歧意见:针对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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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采信规则之若干问题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历史上曾被奉为“证据之王”,至今仍受到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现行刑事诉讼法都把它作为证据的一种加以规定。口供采信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制约口供取舍和运用的法律规则,其核心是确认口供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即口供是否具有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加以正确认定和适用。本文拟探讨口供之证据能力、口供的价值定位、口供的价值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一、口供的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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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决的探索

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心理和行为上有很大差异,因此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和处置方式机械地引入到未成年刑事审判领域,而应当采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审判方式。在认真总结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程序、制度和方法,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审判经验,如对未成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决。这一做法在对未年被告人恰当地裁量刑罚,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人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暂缓判决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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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缓刑考查制度的建议

缓刑考察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滞后,一直是影响我国缓刑适用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尚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增设有关缓刑负担的规定   所谓缓刑负担,是指给被缓刑人规定的类似于刑事制裁的义务。其目的是让犯罪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补偿,以避免由于适用缓刑而没有给犯罪人以任何实质性制裁。设置缓刑负担,可以缓和缓刑制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从而减弱适用缓刑时经常表现出的不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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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修改建议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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