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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谈故意伤害案(轻伤)的管辖确定

故意伤害案(轻伤)(下称轻伤害案)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犯罪后果,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属发案较多的案件,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且一般系由民事纠纷引起,因此,依法准确地确定轻伤害案的管辖,对化解人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关于轻伤害案的管辖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把轻伤害案作为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两种不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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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法中骗购外汇罪的认识和审判实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特别是我国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国家各项经济制度和政策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加大开放的力度,在经济领域,特别是涉外经济各领域中,包括进出口贸易、引进外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等各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刑事犯罪行为。一些犯罪分子在涉外经济领域中,利用新的手段进行各种以侵吞国有资产、损坏国家利益、中饱私囊和谋取非法私利为目的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的行为与以往的传统刑事犯罪活动不论是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侵犯客体、犯罪的手段、涉及的有关单位,以及造成的严重恶劣后果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得不引起各级司法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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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主要观点: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认为我国刑事诉讼采用的是“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并将其与西方国家的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对立起来。近年来,“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在我国法学界受到激烈的批判。笔者认为,不论从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还是从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看,我国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标准并不是“客观真实”,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西方国家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并无本质的不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只存在于法学专家的法学著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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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修正建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规定言简意赅,短短49个字,将四种涉赃犯罪悉数囊括在内,体现了刑事立法的高度概括性。不过,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发现该法条也存在一点缺憾,即“代为销售”这一表述不甚严谨,需要加以修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如此表述与司法机关确立的罪名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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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特点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工商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犯罪,它被集中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六节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税收制度变革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纵观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各种表现形式,结合司法实践,我国目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发案率高,大要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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