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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议单位自首的可行性

单位已成为有别于自然人犯罪的另一类犯罪主体。但是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可以适用自首,而对单位能否构成自首则无明确规定。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确定单位可以构成自首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单位自首能更充分地体现我国的刑法原则和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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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重婚罪

1995年12月25日,吴才思起诉与池方圆离婚,县法院于1996年12月10日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离婚判决书于同年12月23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池方圆收到民事判决书后于12月25日书面提起上诉,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为此,池方圆向市中级法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1997年3月21日,市中级法院予以批准。而县法院并未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吴才思。1997年3月8日,吴才思即持县法院民事判决书、柳迎风(已于1994年11月18日经县法院调解与其前夫离婚)持县法院民事调解书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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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属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邢仁珠于2000年5月1日接到一个威胁电话,心中很是恼火。由于其与前妻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仍存有争议,便怀疑是其前妻的现任男友刘中华所为。邢仁珠得知刘中华正在邢强家中暂住,于是他纠集了?光头?等5人,携带砍刀、木棍于5月3日凌晨1时许窜至邢强家中,跳墙进院,踹门入室。进门后,邢仁珠举刀便向刘中华的头部猛砍,刘中华一面反抗,一面往隔壁的邢强父母的房间跑去。邢仁珠边追边指挥他人用木棍对刘中华继续殴打。刘中华跑到老夫妇房中后,用棉被蒙住头,邢仁珠用刀继续对刘中华的头部和身体其他部位猛砍,其他人也用木棍对刘中华进行殴打,直至刘中华再也不动了。邢仁珠等人将刘中华的手机、1000余元现金、白金项链等物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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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

戴某、吴某二人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7年5月,戴某被依法裁定减刑2年。1998年,检察机关又发现戴某、吴某于1992年还犯有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未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戴某、吴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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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对辩方的人文关怀

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和儒家思想文化的熏陶,人们普遍接受了“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的观念,民众对政府的权力抱有很高的信任感,寄托了较高的期望。人们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对被害人格外同情,为维护政府打击犯罪的职能,即使牺牲宪法赋予的权利亦在所不惜。本文试图着重从维护辩方诉讼权益的角度出发,以理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为视角,对刑事诉讼程序公正进行新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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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当被告人因被提起公诉而进入审判阶段,这时主要的任务是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同时直接决定被告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活动也达到了最后、最为关键的时刻。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是对立统一、辩证的关系。有学者却认为,这一提法并不科学、严谨,理由是保障人权和犯罪并不能作为两个平等、对立、统一的范畴存在,比如,不惩罚犯罪时可能保护了被告人的某些人权,但同时却可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权,而惩罚犯罪时可能保护了被害人的人权,但同时却可能侵害了被告人的某些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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