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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关于侵占罪的理解

1997年新刑法中,新增了一条罪名,即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符合本条规定的,构成侵占罪。依照法律条文的表述,可以理解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有三种情况: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遗忘物,三是埋藏物。
一、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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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独立价值及改革思路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指法院在接到起诉状以后开庭审理之前,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理的顺利进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把关、消化、分流的程序。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较为关注,事实上,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同样具有理论和实践探索的重大价值。最高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颁布实施后,全国法院普遍开展了“立审分离”和审判流程管理改革,初步建立了庭前审查程序,为避免法庭审判的“先入为主”,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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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规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应是不正当的利益,这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要件,从刑法理论讲这属于斡旋受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不正当利益”的含义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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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黑社会,本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和社会学概念的结合,也是一个外来词。它是对文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相悖于正常的社会道义和公序良俗并对抗于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的一种反文明社会现象的概称。
对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状,有学者总结认为是“对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社会组织的继承,再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的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形成了现阶段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独特形态”。从打击预防的角度讲,尽管刑法对其作了专项规定,但对于黑社会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仍然是当年刑事犯罪研究的一个重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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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就不能追究车主的刑事责任

编者的话:
本报4月2日《案例研究》专版刊登了关保权、万选才同志《这起交通肇事如何适用法律》一文(以下称原文),并作为疑案讨论征询读者意见。从读者的讨论稿来看,仍是原文中论述过的三种意见,即车主无罪、车主为交通肇事罪、车主为包庇罪,而且论述之理由也较为集中。为此,编者将各种意见选登一篇有代表性的文章,再集中刊登部分读者意见,从今日起连续在《案例研究》专版刊出。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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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生父介绍买主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案情一:1998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刘某从本村重庆市巫溪县咸水乡庙岭村廖某处以3000元价格买得一男婴,准备带至山东出卖,后刘某找到本村的高某,谈好给高某1500元,让高某帮其把男婴带到山东出卖。被告人刘某、高某将该男婴带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后,刘某以10000元价格将男婴卖给一莱芜人,刘某、高某分别得8200元、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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