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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该案应如何定性

被告人A、B、C合伙从事购销业务。2001年6月,三人购买某公司油罐内的重油,由于重油太稠,不能从罐中流出,便组织数名民工用木头沾油点火烧烤油罐,从而使重油遇热后稀释从罐中流出。经数天烧烤,油罐内压加大,遇明火发生爆炸,烧伤5人,其中重伤4人,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达20800元。
关于三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危险物品肇事罪;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过失爆炸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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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中劫财行为之定性

贵报今年4月22日第三版发表了林鸿同志《绑架中劫走被绑架人财物行为之定性》一文(以下简称《林文》),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的抢劫行为,林鸿同志认为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赎的故意,在绑架被害人即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后,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劫走,不宜另定抢劫罪。实践中也有人认为绑架中实施劫财行为应以绑架一罪从重处罚。理由是因现行刑法规定在绑架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以绑架定罪处罚,故在绑架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的其他侵害行为应由绑架罪吸收。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对于行为人先实施抢劫后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进行勒索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均认为应以抢劫罪和绑架勒索罪数罪并罚,这并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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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应享有上诉权

刑事诉讼实践中,不时遇见这种案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出于种种原因,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主动提出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一般裁定准许撤诉,并在裁定书上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的五天内提起上诉”。一些被告人据此提起上诉。这类案件,被告人是否享有上诉权?这在刑事诉讼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均有不同的说法和做法。笔者认为此问题颇具有探讨意义,故拟文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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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他人犯罪但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否可以认定为立功

被告人朱某原系某县医院院长,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向检察机关揭发该县卫生局原局长任某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将此情况转告县纪委。经纪委调查查明任某在任该县卫生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6000余元,该县纪委经研究并请示领导批准,根据任某的受贿数额、情节、全部退出受贿款的表现,对任某给予纪律处分,没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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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存在之必要

我国新刑法中,有两个妨害作证罪的法条:一是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是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近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中的律师,因触犯刑法新增设的第三百零六条而被科刑的案例时有发生,以致出现了不断有人口诛笔伐新刑法增设了第三百零六条之罪名,认为这纯属吃咸菜沾酱油——多此一举。于是乎,纷纷主张删除或废止该法条的呼声日高。作为法律圈内人,愚以为:这两个妨害作证罪尽管极其相似,法定科刑虽亦完全相同,但仔细分析、比较,二者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因此,有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又新增设第三百零六条,依然有独立存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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