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B、C合伙从事购销业务。2001年6月,三人购买某公司油罐内的重油,由于重油太稠,不能从罐中流出,便组织数名民工用木头沾油点火烧烤油罐,从而使重油遇热后稀释从罐中流出。经数天烧烤,油罐内压加大,遇明火发生爆炸,烧伤5人,其中重伤4人,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达20800元。
关于三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危险物品肇事罪;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过失爆炸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关于三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危险物品肇事罪;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过失爆炸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