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刑罚目的得以实现,公平正义得以张扬;若用之不当,不但刑罚目的难以实现,公平正义遭受践踏,还会引起公众对刑法乃至法治的不信任。所以,各国立法者在赋予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倾注了极大精力去关注如何使自由裁量权不成为法官的“任意裁量权”。
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之定性
《人民法院报》4月2日理论专版刊登了一篇案例分析文章《建议增设偷盗婴儿罪》。该文认为胡从方以养老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胡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胡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理由如下:
有组织犯罪与集团性犯罪的组织性之异同
有组织犯罪是近年来各国立法、司法打击的重点,也是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
一、二者区分的前提
一、二者区分的前提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罪名取定问题
一个完整统一的罪名体系,是刑事法制高度完善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只注重对罪状和法定刑的研究规定,而忽视了罪名的法定化工作,即使新刑法颁布了,这一状况也未得到根本改变。在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刑法规范中,罪名设置存在以下问题:
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犯罪活动猖獗。这类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本文拟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浅探讨。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盗窃犯罪未遂形态探析
盗窃罪未遂形态,由于难以确认盗窃数额或无实际盗窃数额,往往被认为无实际损害结果,社会危害性不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盗窃防范意识的增强,盗窃未遂现象呈上升趋势,客观上对人们心理造成不小的压力,对社会治安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因而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对盗窃行为,一般首先分析的是盗窃行为的形态;其次是定罪量刑问题。如果是盗窃未遂,那么在法律上能否治罪?如能定罪又如何量刑?因此,笔者从理论和审判实践的结合上对盗窃未遂的界定及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