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姜惠忠故意杀人案 评查报告书 (中国冤假错案网哲刑第2015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接受姜善伟的委托,对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2)通中刑一初字第29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苏刑终字第299号两份判决进行了冤假错案性质的专项评查。经研读判决书、查阅南通中级法院对当事人开放的部分卷宗以及与当事人家属间的言语交流,经汇总取得的全部信息,并以此作为评断案件是非的主要参考。
骗取他人交出银行卡保管后秘密离开取款,如何定性?
张伟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案情: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谢某骑摩托车从被害人郭某身边经过,将一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故意丢在郭某身边的地面上,被告人刘某则迅速骑摩托车上前捡起这叠现金,并称要跟郭某一起分钱。刘某将被害人郭某骗至一偏僻处,佯装分钱。一直秘密尾随的谢某立即追上来质问刘某和被害人郭某是否捡到钱,刘某予以否认,谢某即要求两人拿出随身财物以示清白,刘某带头拿出财物出示,被害人郭某也拿出随身财物出示。谢某又以两人可能已经将钱存入银行卡中为由要求两人出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及告知密码以示清白。
以胁迫手段“入干股”应当如何定性
张伟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邀集多人先后到三家按摩店强行要求“入干股”,都被经营业主拒绝。刘某等人对经营业主威胁“过几天要带人来赶走店子客人”、“找几个绝症患者来堵门”,第一家按摩店经营业主怕招来麻烦就交给刘某等人2000元现金了事;第二家按摩店经营业主以自己是尿毒症患者不怕死为由对刘某等人不予理睬,刘某等人赶走店内几名顾客并继续威胁“要找几个绝症患者来扰乱生意”后离开;第三家按摩店经营业主报警,刘某等人见警车临近后离开。
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未找到尸体的死刑适用
【内容提要】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杀害被绑架人”,既包括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并致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未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形在内。但在对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具体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以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对那些杀害被绑架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判处死刑;对于那些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后果也并非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对于那些停止在杀人预备及中止阶段的案件,则需要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给予更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刑事责任
【内容提要】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合作分成方式,将非法生产的赌博机放置于游戏机房内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号 一审:(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147号 二审:(2014)沪高刑终字第160号 [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日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邦公司)。
被告人:增井剑青,日本国国籍,日邦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上海日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邦公司)。
被告人:增井剑青,日本国国籍,日邦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网络诽谤“情节严重”标准之探讨
【内容提要】“情节严重”作为诽谤行为入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恰当确定其认定标准无疑十分重要。而网络诽谤因其实施域境等的特殊性,司法解释简单地以“点击”、“浏览”、“转发”之“数量标准”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不仅有司法“偷懒”之虞,更是凸显其实质上的不合理性;应当代之以“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或者名誉严重贬损的”判断标准。【关键词】网络诽谤,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司法建议 近年,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犯罪频发,其中,恶意中伤他人的网络诽谤因严重贬损了他人名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尤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