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设定,无疑是对基金业“老鼠仓”现象的一种遏制与打击,但从实践中看,其所能发挥的效果还相当有限,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出台于2009年2月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一个罪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在基金业日益猖獗的“老鼠仓”现象。然而,自该罪名设立以来,却鲜有这方面的案例出现。
出台于2009年2月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一个罪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在基金业日益猖獗的“老鼠仓”现象。然而,自该罪名设立以来,却鲜有这方面的案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