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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从一起盗窃案件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正文[案情]
2012年11月2日晚,韦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林某的住宅实施盗窃,将林某的皮箱(内有一台相机及重要物品价值约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而此时,偶尔经过此处的班某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一刻钟后,当韦某来到外墙时,发现皮箱已无了踪影。遂即逃离,但一名巡逻的警察见其形迹可疑且神色慌张被该警察盘问,韦某承认其盗窃行为。
[分歧]
本案中,对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对其犯罪形态存在争议,即本案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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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盗窃罪之法益

正文【内容提要】通过对入罪判断起决定作用的目的论解释以及谨守出罪的实质解释,法益概念发挥着重要的解释论机能。对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离不开法益观念的指导。“扒窃”、“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等新型盗窃行为入罪表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已经由一元的财产法益走向多元的“财产﹢人身”法益。盗窃罪保护法益的多元化必然会现实地改变其犯罪构成要件之该当。因此,只有通过法益观念指导新型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才能得出具有实质合理性且合乎目的性的解释结论,从而为新型盗窃行为的入罪判断提供统一、规范的限定标准。【关键词】盗窃罪,法益,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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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52|何足盗窃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审理经过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足,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3年8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承恩、高哲,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审法院查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何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足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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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不明知是残疾人财物而窃取的定罪问题

正文【案情】
2014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单某在浙江省义乌市某歌厅唱歌时,偶见隔壁包房无人却有一只手机在充电,遂起意将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杨某系听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而浙江省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单某盗窃残疾人杨某的手机正好符合“人民币3000元”的50%。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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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次数的认定及盗窃数额的计算

正文 盗窃次数与盗窃数额直接关系到盗窃罪成立与否及量刑的幅度。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许多盗窃犯罪因难以认定而存在惩治障碍。笔者以一则盗窃案为切入点,分析和探讨盗窃次数与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
一、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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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认定

【内容提要】刑法上设定的每一定罪标准都有其内在依据和规制重点,盗窃罪的两个并列治罪标准就各有侧重。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标准主要揭示盗窃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多次盗窃”标准重在处罚盗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切说,盗窃行为人的盗窃习性是设置“多次盗窃”治罪标准的实质根据。在司法认定上,“多次盗窃”的特征不仅表现为盗窃行为类型的同一性、反复性,而且显现犯意间的相对独立性及其产生上的一定时间间隔性;上述四个特征应当一并把握,综合认定。先前或前次盗窃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并不影响行为人是否形成盗窃习性之主观事实的判断,可以计入盗窃次数,一并作为处罚现行盗窃行为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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