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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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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70|李某森贪污罪一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原塔城市二工镇塔斯肯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11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塔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4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肖天麟,新疆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宋凯,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塔检刑诉(2013)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2014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4)塔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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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行为的定性


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王伟龙受其朋友“苏老板”的指使,从“苏老板”处收到“伪基站”装置并学会使用后,邀另一被告人黄少伟加入,由黄少伟租一部轿车作为出行工具,并负责开车。两人均从“苏老板”处领取每月4000元工资。从2013年5月29日上午至次日上午,王伟龙用“伪基站”装置在江西省赣县发送诈骗短信共计65580条。2013年11月29日,王伟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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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则案例论贿赂罪的职务关联性

【中文摘要】我国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不是实行行为,而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相当于国外贿赂罪中的“有关其职务”,即职务关联性是成立贿赂罪的必备条件。相对于纯粹性说,信赖保护说更能合理说明感情投资等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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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71|孙一、孙二犯贪污罪一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一,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永杰,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二,退休工人,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常清,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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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出处】检察日报【写作时间】2016年【中文关键字】被害人;自首【全文】 案情:曹某与同村村民邱某因争抢道路发生争执,曹某要求邱某给自己让路,邱某谩骂并动手殴打曹某,曹某被打后反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称自己被打伤。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曹某陈述了双方互殴的经过。经鉴定,邱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分歧意见:对于曹某以被害人身份报警能否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报警并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是以被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告发邱某,不是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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