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光权: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摘要: 对于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如何定性,有基于自杀违法的故意杀人罪说和立足于自杀合法的无罪说的对立。故意杀人罪说认为自杀者具有违法性,只是违法性较低,需要从政策的角度例外地考虑不处罚的判断,与法理及事实均明显不符;认为个人有绝对的自我处分生命的自由,也缺乏充足的根据,且很多国家通过规定自杀关联犯罪来处罚极其边缘的行为,其立法合理性从根基上就可能被动摇。其实,对于自杀,国家只是默认和“只能如此”地接受,自杀并不是畅通无阻的权利,而仅仅是法律不想作违法或合法评价的法外空间。
无罪判决076|疑罪从无:董某抢劫罪一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农民,群众。2013年3月4日因本案被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抚宁县看守所。辩护人孙荣昌,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抚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秦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携带辣椒水喷雾剂抢夺构成携带凶器抢夺
【案情】
2013年2月18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携带辣椒水喷雾剂(喷雾剂说明上显示喷射距离是3-5米)到某村318号西侧楼下,乘被害人杜某不备将其黑色挎包抢走,逃离6米远后为防止杜某追击,向杜某脸部方向喷射辛辣喷雾。杜某强忍辣痛追了杨某50米,未追到。挎包内有180元人民币。
【分歧】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如下几种不同意见:
2013年2月18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携带辣椒水喷雾剂(喷雾剂说明上显示喷射距离是3-5米)到某村318号西侧楼下,乘被害人杜某不备将其黑色挎包抢走,逃离6米远后为防止杜某追击,向杜某脸部方向喷射辛辣喷雾。杜某强忍辣痛追了杨某50米,未追到。挎包内有180元人民币。
【分歧】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如下几种不同意见:
两高一部: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无罪判决077|周某甲非法经营罪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北京钠锘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诉讼代表人喻某甲,男,1956年5月19日生,北京钠锘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广东省广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男,1949年12月2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钠锘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本案于2011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2012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