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王文海酒后驾车载被告人单华梅至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遇到民警带领联防队员临检酒驾。经酒精测试,初步确定王文海系酒后驾驶。民警、联防队员拟对王文海作进一步检查。王、单二人试图逃逸,并以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阻碍执法。其间,王文海咬伤联防队员赵某左手拇指,致其受轻微伤。后单华梅被控制并被传唤至派出所。王文海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文海、单华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文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实务干货:浅谈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近年来,随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拓展,价格鉴定业务日益增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数量也随之增多。目前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对灭失物的鉴定形式各式各样,有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价格鉴定结论。如认证机构不受理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行政执法、监察、纪检机关办理案件,而且对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做到公平、公正。还有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鉴定结论很可能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并给认证机构及鉴定人员也带来很大隐患。
无罪判决074|刘新民、雷永旺合同诈骗罪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新民,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0年1月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雷永旺,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0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左泽连,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
债务人向小偷购买债权人所持欠条的行为构成诈骗吗
【案情】
李某欠下陈某15万元货款,并向陈某出具了欠条。2014年5月,王某进入陈某家行窃时,将此欠条拿走。随后,王某按照李某留在欠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上李某,称只要李某愿意给付3万元,王某就将欠条交给李某。李某认为拿到欠条后债权人便无证据向其索权,遂与王某成交。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行为定性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李某明知是盗窃的购物,还予以购买,应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李某欠下陈某15万元货款,并向陈某出具了欠条。2014年5月,王某进入陈某家行窃时,将此欠条拿走。随后,王某按照李某留在欠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上李某,称只要李某愿意给付3万元,王某就将欠条交给李某。李某认为拿到欠条后债权人便无证据向其索权,遂与王某成交。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行为定性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李某明知是盗窃的购物,还予以购买,应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两高批复相互冲突:辩护律师究竟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
最高院:一旦有关讯问录音录像移送法院,作为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公开使用,或者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启动,法院已经调取并在审判阶段使用的,其应属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在有权查阅的同时,当然有权复制。最高检: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辩护人无权自行查阅、复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刑他字第23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罪判决075|正当防卫:吕俊强等被控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长刑初字第100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中刑终字第375号。
2.案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吕正规,1953年x月x日出生,×民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一审诉讼代理人:吴昌礼,退休干部。
刘思明,退休干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长刑初字第100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中刑终字第375号。
2.案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吕正规,1953年x月x日出生,×民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一审诉讼代理人:吴昌礼,退休干部。
刘思明,退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