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4-6-29
执行日期:1974-6-29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法办研字第19号函已收阅。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盗窃犯、诈骗犯将赃款赃物挥堆掉,判刑时已无法追缴,刑满释放后,失主仍向他们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同意你院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4-6-29
执行日期:1974-6-29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法办研字第19号函已收阅。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盗窃犯、诈骗犯将赃款赃物挥堆掉,判刑时已无法追缴,刑满释放后,失主仍向他们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同意你院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63-1-14
执行日期:1963-1-14
中共国营第二一八委员会:
1962年12月7日来函收到。你们提出的“三反”时对贪污分子经人民法庭判处刑事处分后,是否还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的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3月30日公布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三反”时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刑事处分,不需报经人民法院批准。
此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2-12-10
执行日期:196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