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处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重新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12-14
执行日期:1963-12-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15日〔63〕法办李字第202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在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处理的案件,没有把刑事拘留期间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是否要重新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可不必再作变动。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法院判处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4法研字第27号
发布日期:1964-3-24
执行日期:1964-3-2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黑法行字第26号关于对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刑事犯执行期满以后究应由何机关办理手续问题的请示已收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