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63-10-25
执行日期:1963-10-25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17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确已构成犯罪,够判有期徒刑,但具备缓刑条件,并认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为宜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问题,我院〔63〕法研字第32号批复①第四项已作了答复,请你们进行研究,答复你省下级人民法院。
此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63-10-25
执行日期:1963-10-25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17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确已构成犯罪,够判有期徒刑,但具备缓刑条件,并认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为宜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问题,我院〔63〕法研字第32号批复①第四项已作了答复,请你们进行研究,答复你省下级人民法院。
此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3法研字第161号
发布日期:1963-11-19
执行日期:1963-11-19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号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办研字第124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有何区别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12-6
执行日期:1963-12-6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0月14日〔63〕青法办字第84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关于犯人提前释放应由哪一级法院审查裁定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提出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权处理减刑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的意见。此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3法研字第178号
发布日期:1963-12-14
执行日期:1963-12-14
山东、安徽、四川、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来文请示的关于犯人死亡检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现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