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4-6-2
执行日期:1964-6-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办研字第3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可按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4-6-2
执行日期:1964-6-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办研字第3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可按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4-8-21
执行日期:1964-8-2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办研字第1894号来文请示的,关于刑事案件一经初审法院宣判是否即可张贴布告以及死刑案件执行时召开的群众大会是否称为宣判大会两个问题,我院在《关于改进张贴布告工作的通知》中已对前一问题作了答复,现对后一问题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64-5-19
执行日期:1964-5-19
各省、市、自治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0-2-1
执行日期:1960-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9年11月20日浙法办字第5388号请示收悉。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从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拘留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审判工作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希按照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