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执行问题的联合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63-7-26
执行日期:1963-7-2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们5月10日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执行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批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需要履行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63-7-29
执行日期:1963-7-2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1963年5月8日来文请示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保外就医的犯人)重新犯罪后的逮捕手续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7-4
执行日期:1963-7-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0日法办李字第12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