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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律问题研究

尽管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了专门规定,不少专家学者也对此问题作过不少专门论述,但笔者仍想对其中从理论上少有被论述或论述得不够透彻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下自已的拙见,以期能与同行交流与探讨。
一、附带民事诉讼应限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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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三个难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犯罪以合同这种“合法方式”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本文作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
难点之一:如何理解“利用合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列举了四种合同的诈骗方法,因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难以被上述四种方法所穷尽,故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全面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但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必然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惑和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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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型抢劫罪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相继出现了多起“两抢”(抢劫、抢夺)事件,飞车抢夺、持刀抢劫使人们不敢独行,提心吊胆,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专门整治,加大了打击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处理纷繁复杂的“两抢”案件出现了分歧,本文拟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型抢劫罪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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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进一步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解决了精神损害赔偿中许多长期争议的问题,但作为本质上是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一直得不到解决。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应可以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如下:
一、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立法与司法统一、刑民统一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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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主管竞合与牵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来解决一些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已经逾发引起人们争议。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如何解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管的交叉问题,并试图找到较为有效的法理根据和 能够指导实践的可行性的原则。为了便于论述,笔者引入既有相同之处又必须加以区分的两个概念:主管竞合和主管牵连。前者是指对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国家机关基于法定职权都可以进行处理而形成在案件主管上的交叉关系。后者是指产生后一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与先一法律关系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因而在不同国家机关主管产生的可能的牵连关系。
一、民事、刑事案件主管竞合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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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经济领域内多发性犯罪,继新刑法修改之后,近几年两高又发布了多条相关司法解释及批复,为正确处理挪用公款案件提供了充足的依据,但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挪用公款犯罪的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性质、一罪数罪等问题的认定上出现争议,鉴于此,笔者拟对此作些探讨,有些观点不一定正确,目的是得到同仁们的关注和批评指正。
一 、犯罪对象的认定
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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