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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略论我国罚金刑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的现行刑罚属于以死刑和监禁刑为核心的重刑罚体系。从整个刑罚体系来看,呈现出保安处分缺失,罚金刑的地位低下,存在大量的短期自由刑,死刑过多的格局。特别存在大量的短期自由刑,增加了刑罚执行的成本,以至于出现了监狱、看守所人满为患的现象,为此,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发展,充分发挥其灵活性、开放性、经济性的优点,并逐步取代一部分自由刑成为刑罚手段。本文拟对罚金刑的完善作初步研究,以期完善罚金刑。
一、确立罚金刑主刑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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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防范超期羁押长效机制

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成效显著,而如何由此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更为人们所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傅宽芝认为——全方位构建防范超期羁押长效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羁押,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其含义作出界定,但从其原意上说,无疑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一定的时间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予以完全的剥夺。这种措施是世界各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都采用的一种强制手段,也是不可缺少的举措。在我国,羁押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拘留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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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逃铁路运费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在当前铁路司法实践中,对骗逃铁路运费如何定性和处理是一个具有普遍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就是法院系统内部的意见也不统一。本文对此问题将进行讨论。
一、骗逃铁路运费行为的定义及表现
要讨论骗逃铁路运费行为的定性与处理,首先要给骗逃铁路运费作一个定义。所谓骗逃铁路运费,一般是指托运人在与铁路运输企业订立或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少交运费的行为。在实践中,骗逃铁路运费的手段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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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盗窃的数额认定

在审理盗窃案件时,经常遇到行为人多次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盗窃的现象,对此类案件在定性上司法实践中认识是一致的,但在盗窃数额的计算上却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累计计算盗窃数额。因为行为人数次盗窃同一犯罪对象都是一个完整的既遂行为,单独成立盗窃罪,属于连续犯。根据199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对于连续犯,应累计计算其盗窃数额。因此对重复盗窃同一犯罪对象的,也应累计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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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被告人选择陪审权

我国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法律虽明文规定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有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极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淡化,其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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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合理开支"是个认识误区

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时,将被告人犯罪所得用于给领导送礼、招待等费用,认定为 “合理开支”,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兹从以下几方面说明这个问题。
一、贪污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和侵犯的客体。
贪污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是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一旦发生转移,变成由个人支配的私有财产,犯罪就已构成。
二、犯罪故意、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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