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吴某、徐某、陈某均系重庆市某郊区农民。2003年12月15日晚,四人共谋盗窃某手表店。于是四人趁着夜深人静,用扳手撬开商店大门,各自拿了几盒手表。吴某离家近,很快拿了手表回到家里。徐某、陈某走在后面,想想不放心:万一第二天被发现了怎么办?于是二人合计后折回仓库准备毁迹。徐某说:“便宜了吴某这娃儿,要是出了事,我们就说是大家一起放的火,让他跟咱们有难同当。”于是放火烧了商店,火趁风势烧了附近的几间民房,共计损失19万多元。后来案发,对于共同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均无异议,但对共同的放火罪,吴某不承认,却又拿不出证据来否认徐某、陈某的一致指证。
如何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应当以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标准。盗窃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是指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窃公私财务的犯罪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使财产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已实施盗窃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则为犯罪未遂。
刑事疑罪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其在履职外侵犯人身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应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刑事存疑案件,是否导致刑事赔偿问题,《刑诉法》和《国家赔偿法》均未涉及。执法中对疑罪赔偿问题,司法界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只是已有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其无罪,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存疑案件的法律后果是作无罪处理,根据“无罪赔偿”原则,应当予以赔偿。孰是孰非,笔者作一探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香港和内地有何差异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内地与香港的司法交往与司法协助日益增多。但两地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却存有较大差异。因此,研究比较香港与内地有关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有利于促进相互的了解和吸收,对内地的证据立法也有借鉴和启示作用。
香港和内地在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处理上,其立法及其本质,是存在相同之处的,这是两地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司法协助的基础。笔者试对非法证据在香港和内地刑事诉讼中的处理规定比较探讨如下:
■香港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有关处理规则
香港和内地在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处理上,其立法及其本质,是存在相同之处的,这是两地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司法协助的基础。笔者试对非法证据在香港和内地刑事诉讼中的处理规定比较探讨如下:
■香港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有关处理规则
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应为“在押人员”
一般而言,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在押人员”指的是在押的罪犯、已决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或者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是已决犯。在司法实践中,在看守所内出现的一些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却无相应的法条对之处罚,因此,笔者认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应当包括“在押人员”,理由如下:
入户抢劫若干问题的司法认定
一、案情
1、被告人林兴欧,男,1979年2月28日生于浙江省泰顺县
1、被告人林兴欧,男,1979年2月28日生于浙江省泰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