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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浅谈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在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时,尽管刑法条文对挪用公款罪已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数次作过解释,但有两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使人感到困惑,无法处理。
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多次挪用公款”作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如何界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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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的性质与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盗窃行为的性质,是指盗窃行为的法律性质,即作出法律评价的性质。根据盗窃行为的具体情节并结合其法律后果,可将盗窃行为的性质分为三种:一是刑事性质的盗窃行为;二是治安性质的盗窃;三是民事性质的盗窃。刑事盗窃行为与治安盗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后果的性质不同。而引起法律后果性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其盗窃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以及次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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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入)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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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思考

预备行为与预备犯是两个有必要加以区分的概念。预备行为应当具有广狭两层含义。狭义者,专指不构成犯罪的预备情形;广义者,是构成犯罪之预备情形与狭义预备行为之合称。构成犯罪之预备行为,又称预备犯。不过,预备犯一词,实际上也有三重含义,既指行为,更指行为形态,也指行为者。我国一般在形态意义上讲预备犯。上述区分,对于避免将预备行为泛犯罪化以及反思我国有关立法与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一、预备犯刑事责任根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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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劣质奶粉如何认定罪名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制售劣质奶粉犯罪问题的关注。
笔者认为,制售劣质奶粉涉嫌犯罪的行为,可能触犯我国现行刑法中多个罪名,而依照刑法理论中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首先要考虑适用重罪。从对其行为可能触犯的各罪的处罚力度看,最重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其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再次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有关个罪。据此,按照行为人的不同情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适用刑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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