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解释关于加重处罚的规定
最高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同时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同时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