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被告人李某是某国有电器公司(简称甲公司)采购部经理,被告人张某是某股份制电子厂(简称乙厂)销售部业务员(聘用)。1998年2月,李、张分别代表单位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2万只电子配件,总价款元。同年5月,双方履行了合同,李某交给张某100万元转账支票后,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只将80万元割回乙厂账户上,并伪造了一份与甲公司价款为80万元的购销合同,找到李帮。忙盖甲公司印章,许诺给李好处事成之后,张某将截留的20万元,分给李10万 元,自己独占1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单位的货款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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