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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试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有罪认定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在证明标准的概念中,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证明标准是作出有罪认定必须达到的证明程度,至于作出无罪处理本身是不需要达到什么证明标准的。在我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讨论的观点主要有排他性证明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笔者现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哲学基础展开探讨具有现实意义的标准。?
一、法定标准——排他性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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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化程序不能一味求快

在今年8月1日的《法制日报》上,笔者看到一条“新闻快递”:被告人认罪就不必走完普通程序全部,北京试行刑事一审简易化审理方式。文中介绍,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被告方同意的条件下,法院可以快速审结案件。对于这条做法,报纸和点评专家都持肯定的态度。作为一个常年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律师,除了能够理解该项改革的初衷以外,剩下的只有担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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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帮助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 情  被告人李某是某国有电器公司(简称甲公司)采购部经理,被告人张某是某股份制电子厂(简称乙厂)销售部业务员(聘用)。1998年2月,李、张分别代表单位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2万只电子配件,总价款元。同年5月,双方履行了合同,李某交给张某100万元转账支票后,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只将80万元割回乙厂账户上,并伪造了一份与甲公司价款为80万元的购销合同,找到李帮。忙盖甲公司印章,许诺给李好处事成之后,张某将截留的20万元,分给李10万 元,自己独占1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单位的货款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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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针对三种犯罪行为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转化为抢劫罪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时仍遇到不少问题,导致实践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甚至出现相同案件但处理结果却迥然的局面。笔者现就此谈一点浅见:
一、转化的前提是否必须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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